(2015)津法民初字第05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蒲世群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世群,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149号原告:蒲世群,女,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外,组织机构代码20355022-1。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汉祥,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婉,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世群诉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世群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世群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蒲世群负担。审判员 余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