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东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8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诉讼代表人姜某某,上海甲公司员工。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孙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及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姜某某、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挂靠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经营期间,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经实际经营该公司的被告人沈某某同意,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甲公司虚开上海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16,342.20元,后由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4年5月20日、5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先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被告单位已将涉案税款退出。以上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姜某某、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财务凭证、发票列表,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人民币116,342.20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沈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孙某某为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16,342.20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已退出税款,对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甲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友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