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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90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武穴市正街“奔腾”网吧上网。晚上8时许,曹某到“奔腾”网吧坐在王某旁边的机位处上网。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见曹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遂见财起心,将曹某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型手机盗走。随后王某又到武穴市北川路“新伊网情深”网吧上网。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2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所盗手机归还曹某且获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物价鉴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被盗手机已退还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青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