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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大安与宿州市华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安,宿州市华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09号原告:李大安,男。委托代理人:梁怀志,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华源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王兴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安与被告宿州市华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大安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大安负担。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