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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殷廷容等人诉泸州市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征收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殷廷容,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泽容,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成英,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屈正林,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殷廷容、胡泽容、黄成英、屈正林(以下简称殷廷容等人)因诉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县人民政府、泸县方洞镇人民政府、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殷廷容等人上诉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履行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责任。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县人民政府、泸县方洞镇人民政府、泸县国土资源局在征收殷廷容等人所在村社集体土地活动中的不同环节存在违法、不当行为,因而才造成整个征地行为的违法,将4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便于案件的审理。殷廷容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殷廷容等人上诉请求:一、指令下级法院受理本案;二、请求泸县方洞镇人民政府中心幼儿园对殷廷容等人进行社保安置;三、请求人民法院附带审查泸市府发(2011)17号《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四、请求判决撤销泸县国土资源局(2013)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或确认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对因泸县方洞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不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在殷廷容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承包使用的土地被实际征收的情况下,殷廷容等人对相关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无权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规定,殷廷容等人对泸县国土资源局(2013)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泸县方洞镇中心幼儿园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因此,殷廷容等人要求判令泸县方洞镇中心幼儿园对殷廷容等人进行社保安置,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综上,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殷廷容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季书勤审 判 员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