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与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波,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映月,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公路运输(��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工业区*****号。负责人:雷霖,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波,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映月,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格力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开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志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