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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义云天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天下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义云天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宝鸡市天下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314号原告昆明义云天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爱路。代表人李建铭,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长青,男,汉族。被告宝鸡市天下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法定代表人张志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义云天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天下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义云天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昆明义云天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