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玉秋与被执行人蔺学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78年8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蔺某某,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蔺某某自动履行债务,余款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城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