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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江门市新会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国营商业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国营商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084-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国营商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耀文,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国营商业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50000元及利息112890元(从2010年10月2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按约定每月9‰的利率计算,共71天计为56445元;另按每日万分之三罚息,共计56445元),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国营商业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行与被执行人对债务进行协商解决,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0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陈东成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焯宁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