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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陌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41号原告:董某某,女,1945年6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42年5月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江峰审 判 员  魏建华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阴 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