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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95��原告:李某,居民。被告: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