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95��原告:李某,居民。被告: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