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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彭容与胡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彭容,无业。被告胡新,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容与被告李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容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容负担。审判员徐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