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维才与张建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才,张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222号原告周维才,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长飞,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建,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在霞,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才与被告张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周维才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维才负担。审 判 长 郑曼曼人民陪审员 杜治文人民陪审员 谭家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