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逄增娥与青岛翠之绿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15)城执字第10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逄增娥,农民。被执行人青岛翠之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路财富广场11层B室。法定代表人祝培善,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逄增娥与被执行人青岛翠之绿商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