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臧建华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建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臧建华,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代表人:马锦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原告臧建华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春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建华委托代理人曹亚军、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建华诉称:2015年4月29日15时30分,李山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918**号���型轿车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村道新寨镇芍坨村西,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东西公路南侧的树木相撞,造成李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李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57292元,鉴定费1719元,施救费1000元,共计60011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0011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冀B918**号车在被告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年检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标的车损失的依据,该鉴定书是在未通知被告公司的情况下自行委托的鉴定,系原告方单方委托,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13条的约定,且该行为剥夺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权利如重新复核的权利,故被告公司对原告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施救费数额过高。鉴定费、诉讼费被告公司不负责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15时30分,李山驾驶冀B918**号小型轿车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村道新寨镇芍坨村西,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东西公路南侧的树木相撞,造成李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臧建华系李山驾驶冀B918**号小型轿车的车主。受乐亭县交警大队委托,2015年6月17日,经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交通肇事车物定损,冀B918**号小型轿车的车损为57292元,原告臧建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冀B918**号小型轿车的车损57292元,鉴定费1719元,施救费900元,共计59911元。原告臧建华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71000元),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以上经查证属实,并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本院认为:李山驾驶冀B918**号小型轿车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东西公路南侧的树木相撞,造成李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臧建华系冀B918**号小型轿车的车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对于原告臧建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臧建华保险理赔款59911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臧建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49元,由原告臧建华负担1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於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