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54号原告:王某。被告:叶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旭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叶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农历2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农历2月28日订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叶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叶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不负家庭责任、吸毒屡教不改、寻衅滋事、赌博等过错,导致婚后无法建立真正夫妻感情直至彻底破裂。被告曾因吸毒于2002年2月14日至2002年8月13日被戒毒强制戒毒;因复吸毒于2004年11月30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复吸毒于2006年12月22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9年7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1年5月19日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5日。夫妻共同债务23.5万元,其中原告经手18.5万元,双方经手5万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叶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某甲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有关双方家庭子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叶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叶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被告多次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及家庭琐事等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有所疏远。案经调解无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婚生子户口本、结婚证、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叶某甲经自由恋爱后自愿成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子,可见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有所疏远,但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应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子女利益着想,加强交流沟通,相互体谅,可以恢复和好。原告王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旭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