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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维菊与郭建奎、陈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菊,郭建奎,陈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田维菊,女,1949年出生。被告郭建奎,男,1974年出生。被告陈桂,女,198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华东(系郭建奎、陈桂的共同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菊与被告郭建奎、陈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维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维菊负担。审 判 长  段理华代理审判员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