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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铁合与张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铁合,张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武铁合。被告张小勇.原告武铁合与被告张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铁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包室内家装期间,雇我干活,被告累计欠我人工费25000元,2015年2月18日被告给我出具欠据一张,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在2015年5月份给付我欠款2500元,下欠的22500元至今不予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此款。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小勇承包室内家装期间,原告为其干活,2015年之前,被告累计欠原告人工费25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武铁合人民币¥:25000元欠款人张小勇2015.2.18”。被告在2015年5月份给付原告欠款2500元,尚欠22500元,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张小勇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上述事实,经开庭核对,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武铁合为被告张小勇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人工费,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已给付部分应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勇给付原告武铁合人工费人民币225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被告张小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