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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13号辰溪猫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辰溪猫山煤业有限公司,黄良华,黄馨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辰溪猫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板桥乡猫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长。被执行人黄良华,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黄馨逸,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良华、黄馨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良华、黄馨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黄良华、黄馨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