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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梁园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刘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柘行初字第51号原告李永军,男,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定代表人付思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健,男,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商丘市梁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第三人刘海生,男,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梁园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军负担。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路 敏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