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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金菊与蒋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64号原告林金菊,男,193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蒋正贤,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永安市永乐佳房F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菊诉被告蒋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金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赖晓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钱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