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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卫星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卫星,张爱桂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686号原告: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工交路090号。法定代表人:刘维运,经理。被告:张卫星,男,汉族。被告:张爱桂,女,汉族,茌平县冯屯镇联合校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星、张爱桂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