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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军与黄明、徐湘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李军,女。委托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被告黄明,男。被告徐湘平,男。被告深圳市鹏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上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原告李军与被告黄明、徐湘平、深圳市鹏威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杨元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艳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