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沈志华,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