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红盟诉被告河北潮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盟,河北潮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马红盟,女,住涿州市。被告河北潮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盟诉被告河北潮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红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克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