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俞某某,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施志敏,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俞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志敏、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自行相识相恋,199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13日生育一女王淑婧。现原告以双方沟通少及为经济等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认为,2013年底被告父亲病故,被告又在外地,为料理其父后事及经济分担等事项,发生矛盾。而且被告在外地工作,家中事务均由原告负担,双方性格也有差异,缺少沟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坚持离婚诉请。被告认为,被告只是去江苏无锡负责开办分店,每半个月能回来一次,分店开办之后,被告每星期都能回来。被告虽不太会做家务,但承担了家庭经济义务,被告以后多与原告沟通,陪原告逛街、看电影、旅游等。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女儿,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予珍惜。当然,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在所难免,双方都应该以宽容之心相待,多些理解,多些关爱,以利于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难于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俞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来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