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执字第00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明群与黄金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群,黄金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669-1号申请执行人:何明群,男,1979年10月出���,汉族。被执行人:黄金叶,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黄金叶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