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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宗成顺、宗XX与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成顺,宗XX,王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元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宗成顺,男,1949年8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宗XX,1974年1月19日生。被执行人王丽琴,女,1972年8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宗成顺、宗XX与被执行人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王丽琴向宗成顺、宗XX偿还借款本息3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王丽琴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宗成顺、宗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丽琴履行执行偿还借款本息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丽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宗成顺、宗XX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王丽琴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的,应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荣审判员  XX生审判员  王锦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