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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卢某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基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基,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2015年4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欧卫文,广东万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基及其辩护人欧卫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盗走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区分公司安装在佛山市禅城区内正在使用的共计价值人民币82997.04元的宽带板卡和语音板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日零时许、12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金澜北路255号侧外墙处的ONU箱内,盗走中兴牌ZTE9806宽带板卡7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11小时。2014年12月4日零时许、2015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深村胜利村红星幼儿园门口外墙处的ONU箱内,盗走华为牌MA5616宽带板卡6块、华为牌MA5616高密语音板卡2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16小时。2014年12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深村大道1号深村村委会附近的ONU箱内,盗走中兴牌ZTE9806宽带板卡10块、中兴牌ZTE9806低密语音板卡1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12小时。2014年12月9日22时许、2015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人民西路9号附近的ONU箱内,盗走华为牌MA5616宽带板卡2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16小时。2015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岭南大道南岭家装城附近的ONU箱内,盗走中兴牌ZTE9806宽带板卡2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11小时。2015年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卫国路大明星电影院附近的ONU箱内,盗走华为牌MA5616高密语音板卡3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14小时。2015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金澜南路31号石头村公交车站附近的ONU箱内,盗走中兴牌9806H宽带板卡3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20小时。2015年1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石头村前街村长塘尾17号附近的ONU箱内,盗走中兴牌ZTE9806宽带板块4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12小时。2015年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汾江路金城街6号附近的ONU箱内,盗走华为牌MA5616宽带板卡2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14小时。2015年2月2日21时许、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基在禅城区文华路仁伍村附近的ONU箱内,盗走华为牌MA5616宽带板卡18块、华为牌MA5616高密语音板卡8块,共造成用户业务中断35小时。2015年4月1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四街村北街14号403房抓获被告人卢某基,并当场缴获背包、螺丝刀、钳、折叠刀等作案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区分公司的员工杨某锋、谭某财、孔某强的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区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表,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卢某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基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卢某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卢某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基向公安机关举报销赃对象,属于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某基如实交代涉案赃物的去向,属于坦白的范畴,不属于立功,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二、对扣押的背包、螺丝刀、钳、折叠刀等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芳人民陪审员  欧新翠人民陪审员  王伟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第三条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