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州侨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梁世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侨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号****房。法定代表人:邱绍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彦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世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广州侨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侨鑫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梁世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侨鑫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作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合法有据;即使存在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二审判决不顾被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仍判决申请人重复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梁世明于2002年8月入职侨鑫集团公司,并于2007年7月26日与侨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梁世明到侨鑫公司任建筑设计师。2012年10月31日,侨鑫公司向梁世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2012年10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2012年度经理级及以下员工绩效目标表》记载的内容,设计工作归在“管理/关键绩效指标”项下,该考核栏目中没有C1的设计项目,即C1的设计项目超出《2012年度经理级及以下员工绩效目标表》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侨鑫公司以梁世明未完成C1户型设计任务为由解除与梁世明的劳动合同关系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关于原判决是否重复计算经济赔偿金的问题。侨鑫公司申请再审中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有约定:“甲方(申请人)每年于年终时预先发放相当于一个月的薪金给予乙方(被申请人)作为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的经济补偿金”,故原判决重复计算赔偿金,并向本院提交了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的工资底单和签收表。在本院举行的听证会上,侨鑫公司称补偿金从2002年发放至2007年止;补偿金列在2007年之前的工资单上,现已作废,2007年之后没有再付补偿金。侨鑫公司与梁世明均确认,双方共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分别是2007年7月26日至2009年7月25日、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25日,2009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这三份合同中均约定经济补偿金,但梁世明否认其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经审查,申请人侨鑫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确有约定每年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其提交的2003年至2007年的工资底单中虽列有“经济补偿金”一栏,但没有梁世明的签名确认。侨鑫公司并已确认2007年之后没有支付过经济补偿金。据此,侨鑫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梁世明已领取了2002年至2007年的经济补偿金,其提出原判决对经济补偿金重复计算的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侨鑫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侨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