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汪雪梅与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梅,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976号原告汪学梅,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勇,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汪学梅诉被告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学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学梅诉称,被告谭勇因开公司差资金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后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还了我2万元,其余借款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勇返还借款13万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时为止。被告谭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被告谭勇向原告汪学梅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汪雪梅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正身份证号码51232219670916XXXX.在年底还清(2014.12.31日前还清)在场人姚成军住址:垫江电力新村1幢6单元6-2.借款人谭勇2014.6.1日”。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还了我2万元,其余借款到期后原告汪学梅多次催收被告谭勇返还借款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勇返还借款13万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为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在卷,并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谭勇于2014年6月1日向原告汪学梅出具的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谭勇拒不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汪学梅主张由被告谭勇返还借款和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返还原告汪学梅借款13万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为止。如果被告谭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谭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