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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丽与被告高云清、聂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高云清,聂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谢丽,女,汉族被告高云清,男,汉族被告聂爱荣,女,汉族原告谢丽诉被告高云清、聂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红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丽、被告聂爱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云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丽诉称:被告高云清、聂爱荣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分别于2013年3月16日,2015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90000元,被告承诺2015年8月底之前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90000元。被告聂爱荣辩称:借款属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高云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提交2013年3月16日借条一份、2015年7月18日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高云清、聂爱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聂爱荣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依据庭审调查及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3月16日,被告聂爱荣向原告谢丽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谢丽拾万正(100000元),2013年3月16日,聂爱荣,372925196006223545。”2015年7月18日,被告高云清、聂爱荣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谢丽现金玖万元整(90000),2015年7.18号,高云清、聂爱荣,372925197404242916。”被告高云清、聂爱荣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谢丽借款190000元。另查明被告高云清、聂爱荣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高云清、聂爱荣借原告谢丽现金1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高云清、聂爱荣应当共同向原告谢丽偿还该笔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高云清、聂爱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丽借款本金190000元。诉讼费4100元,由被告高云清、聂爱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