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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爱兰、陈冲、陈翠、陈雅娟与被告新野县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兰,陈冲,陈翠,陈雅娟,新野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17号原告何爱兰,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原告陈冲,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陈翠,女,1986年9月8日出生。原告陈雅娟,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新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野县健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红普,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兰、陈冲、陈翠、陈雅娟与被告新野县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爱兰、陈冲、陈翠、陈雅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爱兰、陈冲、陈翠、陈雅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四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