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伟、于爱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伟,于爱玲,孙玉山,刘永涛,石志强,姜赞亮,XX志,姜永臣,王宝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795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卢均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洪大,职工。被告王志伟,荣成市俚岛镇白云东村86号。被告于爱玲,荣成市成山镇康村6号。被告孙玉山,荣成市俚岛镇西利查埠村159号。被告刘永涛,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一村159号。被告石志强,荣成市龙须岛镇大石家泊村。被告姜赞亮,荣成市俚岛镇西林村。被告XX志,荣成市俚岛镇西利查埠村。被告姜永臣,荣成市俚岛镇大疃李家村18号。被告王宝石,荣成市俚岛镇俚岛镇东林村29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