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永与李英后、刘厚发、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李英后,刘厚发,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郭永,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雁林,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后,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厚发,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新贤,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买发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灵玲,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郭永与李英后、刘厚发、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郭永承担。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