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人、张朋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669号申请人: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武,董事长。被执行人人:陈希勇被执行人:张朋举被执行人:李存松被执行人:马永海申请人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希勇、张朋举、李存松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11日作出的(2012)寿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寿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