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梁建华、蓝静等与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华,蓝静,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华,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蓝静,女,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何自钱。申请执行人梁建华、蓝静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梁建华、蓝静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272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24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明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