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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廖某,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曾红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覃欧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