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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商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晋伟与枣庄市山亭区砖瓦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晋伟,枣庄市山亭区砖瓦厂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商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晋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开印,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山亭区砖瓦厂。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民主村。负责人:王德贤,厂长。委托代理人:薛兆法,该厂法律顾问。上诉人孙晋伟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砖瓦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初字第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晋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晋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晋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孙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梦审判员 金 颖审判员 刘白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