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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忠玉与王立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忠玉,王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85-3号申请执行人卢忠玉,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执行人王立祥,男,汉族,陕西省镇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卢忠玉与被执行人王立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祥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卢忠玉欠款68400元,案件诉讼费16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926元,共计7092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立祥已向法院交纳了案件款5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926元,并将剩余20000元直接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卢忠玉。现申请执行人卢忠玉领取了案件款50000元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