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湖州佳陆服饰有限公司、许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湖州佳陆服饰有限公司,许峰,吴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6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被执行人:湖州佳陆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峰。被执行人:吴桂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湖华证字第1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峰、吴桂荣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南路363.365.363B.365B房产(含装修及家电)[权证号:130000215、130000216,湖土国用(2010)第026903号、湖土国用(2010)第026904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