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汪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9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