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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熊国祥与彭明祥,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国祥,彭明祥,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熊国祥,男,生于1964年9月24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彭明祥,男,生于1964年9月25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自治县蓼皋镇公园路;工商注册号:5222292200218(6-1)法定代表人:刘志常。申请人熊国祥与被申请人彭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明祥、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松桃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到期债权(盘石卫生院业务用房公租房项目工程款)40万元进行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平安诉讼财产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彭明祥、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松桃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到期债权(盘石卫生院业务用房公租房项目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到期需继续冻结的,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将解除冻结);二、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平安诉讼财产责任保险。申请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熊国祥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逢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