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况道敬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况道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214号罪犯况道敬,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涪刑初字第3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况道敬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被害人损失11870.2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2012年6月25日、2014年1月26日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于2015年9月9日以罪犯况道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况道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赔偿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况道敬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