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詹秀波与詹复明、詹跃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秀波,詹复明,詹跃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53号原告詹秀波,男,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思明,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复明,男,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跃南,男,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詹秀波与被告詹复明、詹跃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秀波诉称,被告詹复明于2014年1月26日向林素辉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限于2014年4月26日还清,由被告詹跃南及原告提供担保。2014年10月20日,原告作为担保人代为向林素辉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9800元,并由林素辉出具了声明书1张交由原告收执。现原告急需资金,请求:1.被告詹复明偿还款项人民币5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0000元计算,实际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被告詹复明不能承担偿还的部分由被告詹跃南平均分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詹复明、詹跃南均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秀波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詹复明身份信息、被告詹跃南户籍证明各1张,以此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詹复明向林素辉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该笔借款由被告詹跃南、原告詹秀波作担保的事实;4.林素辉身份证复印件及声明书各1张,以此证明原告作为担保人代为向林素辉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8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詹复明、詹跃南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詹秀波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结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明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月26日,被告詹复明向案外人林素辉借款人民币50000元,限2014年4月26日前还清,由原告詹秀波及被告詹跃南作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原告及被告詹复明、詹跃南共同出具借条1张交给林素辉收执。借款期满后,因被告詹复明未能还款,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詹复明偿还林素辉人民币59800元(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9800元),并由林素辉出具声明书1张及将之前由原告及被告詹复明、詹跃南共同出具的借条1张一并交给原告收执。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詹复明至今未支付原告代偿款项;被告詹跃南也未分担原告向被告詹复明未能追偿的部分款项。2015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短期(6个月至1年)贷款的年利率为6%。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林素辉与被告詹复明、原告詹秀波、被告詹跃南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故该笔借款在约定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林素辉与被告詹复明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因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认定。被告詹复明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自借款期满后(即2014年4月27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原告詹秀波于2014年10月20日承担保证责任时,被告詹复明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2014年4月27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455元(即6%÷365天×50000元×177天)。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人民币59800元大于主债权人民币51455元,原告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詹复明行使追偿权。故被告詹复明应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部分款项人民币51455元及自2014年10月2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原告与被告詹跃南作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没有约定内部承担保证责任的比例,故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詹复明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被告詹跃南平均分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詹复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詹秀波代为偿还的款项人民币51455元及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如被告詹复明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詹跃南对不能清偿债务的50%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詹秀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减半后收取765元,由原告詹秀波负担192元,由被告詹复明负担5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