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麒民初字第3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曲靖市麒麟区富盛挖机服务中心与沈立周、李素芬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麒麟区富盛挖机服务中心,沈立周,李素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麒民初字第3260-1号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富盛挖机服务中心。经营业主:张伟。委托代理人谢礼晶,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沈立周,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生。被告李素芬,女,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沈立周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富盛挖机服务中心诉被告沈立周、李素芬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收到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富盛挖机服务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沈立周所有现停放于贵州红果工地的日立牌挖掘机壹台(型号:240-3,整机编号尾数:102603),拖回停放在曲靖市瑞和西路二手机械交易市场内(康恩贝制药厂),并用案外人张伟名下所有的云D349**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发动机号:140328280;云DNB9**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93FAE9822;及唐丽芬名下所有的云DMJ6**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CW060851,共三辆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富盛挖机服务中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沈立周所有的日立牌挖掘机壹台。(型号:240-3,整机编号尾数:102603)二、查封担保人张伟名下所有的云D349**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发动机号:140328280;云DNB9**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93FAE9822。三、查封担保人唐丽芬名下所有的云DMJ6**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CW06085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