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庆阳市庆城县宏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江、郝黎鸣、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庆城县宏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江,郝黎鸣,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庆阳市庆城县宏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广鹏,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被告郝黎鸣。被告曹鹏。原告庆阳市庆城县宏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郝黎鸣、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4日,其与被告李江及郝黎鸣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还款方式为按月清息,到期一次性还清。被告曹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江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申请展期到2014年9月4日,保证人曹鹏向其公司出示《担保承诺书》。展期到期后,其公司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以暂无现金支付为由,至今未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李江已于2015年2月27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庆阳市庆城县宏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退还原告庆阳市庆城县宏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广赟审 判 员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