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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晓平与谈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平,谈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280号原告:张晓平,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教师,住舒城县。被告:谈发东,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平诉被告谈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成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