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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终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幢***号。法定代表人郑永久,总经理。上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以“现因申请人与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就案件纠纷已于2015年9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提起的上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胡东蓉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