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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莉与被告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莉,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刘丽莉,女,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莉与被告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丽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才仁卓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锦 萍 来自: